為提高審計評價質量,審計署早在1996年就制訂了審計評價準則,2003年12月審計署又制定了審計機關審計事項評價準則,這對指導我們搞好審計評價工作起到?jīng)Q定性的作用。然而,在現(xiàn)實審計工作中,仍有少數(shù)審計人員在實際操作中未能依照《審計事項評價準則》辦事,存在一些亂評價和不切合實際評價的現(xiàn)象,應引起高度重視。
一、評價抽象、不具體。審計評價中過于籠統(tǒng)、空洞,具體不足,抽象有余。一是審計評價單一。如在綜合評價被審單位會計資料是否真實時,常以“比較真實” 這一非法定的評價標準進行表述,以其替代審計評價準則規(guī)定的真實、基本真實、不真實的三項法定評價標準,使審計評價失去恰當性。此外,對合法性、效益性和內控制度的評價也存在類似情況;二是只有評價沒有依據(jù)。如在評價確認被審單位會計資料是否真實時,既不列舉被審單位的帳表數(shù)據(jù),也不列舉審計確認的數(shù)據(jù),使審計評價無根無據(jù);特別是對領導干部任期經(jīng)濟責任的評價,外行看不懂,內行說不清。
二、評價相悖、前后矛盾。就是在審計評價中,對同一審計事項做出相反的評價結論,即一方面認定被審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是真實的,而另一方面又認定其財政財務收支存在嚴重的違紀違規(guī)問題。實踐證明,凡是真實的財政財務收支,是不可能存在嚴重的違紀違規(guī)問題,否則財政財務收支是不可能真實的。因此,真實與合法,兩者具有一致性。
三、評價片面、以偏蓋全。即在審計評價中,對所審的審計事項未能進行全面的評價。按照審計評價準則的規(guī)定,審計評價的對象是多方面的,既有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、合法性、效益性的評價,又有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評價。但從現(xiàn)實情況看,對真實性、合法性進行評價的較多,而對難度較大的經(jīng)濟效益的好壞和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則評價較少。
對以上問題,建議各級審計機關在業(yè)務培訓和審計質量控制方面予以高度重視,切實做到:審什么評什么,實事求是,客觀公正。以此提高審計報告質量和審計工作水平,最大限度地降低因審計評價不當引起的審計風險。
審計評價中存在的問題應予高度重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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